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录取之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书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其它年级学生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属函授站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两周仍不报到者,新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其他年级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条  报到注册截止后15天内,各函授站须将入学新生名册、各年级报到注册人数报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按照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进行新生注册。
第四条  凡注册新生,学籍科、学管办、函授科应分别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科档案内容包括:各省、市、自治区新生录取名册、向湖北省注册的新生注册名册、毕业生电子注册名册、毕业生成绩名册以及相关统计报表。
学管办、函授科(函授站)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新生入学注册登记表、奖励或处分记、学业鉴定和毕业鉴定表等。
第五条  新生注册后应进行微机联网登录。
第六条  函授生发生学籍异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管办或函授科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籍科办理手续。
第七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章  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八条  函授生报到注册后,一般不得转学。但确因工作变动、居住地迁移等原因,需要由我校转入其他院校学习、或由其他院校转入我校学习者,须由本人申请,转出院校和转入院校同意,报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经国家教育部审定备案的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在籍学生;
(二)转学必须在相同学历层次的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未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
(二)进入毕业年级者;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者;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函授生因工作变动、居住地迁移,新任职或居住地区设有本校函授站并有相同专业、年级者,可以转站。转站须由函授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函授站和拟转入的函授站签署意见,在职的函授生还须由新工作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函授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转专业。但确因工作变动,现职工作性质与所学专业相距较远者,可转现职对口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新专业已学过的全部课程。转专业只限于一年级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函授生转学、转站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
第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均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函授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函授生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函授站统一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面授、辅导、讨论、自学、作业、考试、考查等)。各函授站必须严格对函授生参加面授、集体辅导、考试、考查情况进行考勤,并于每学期末考试前将考勤情况作出统计。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函授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等集体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前持书面请假条和有关证明(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单位证明),到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各函授站应根据旷课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集体教学活动1/4以上者,由函授站在本站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函授生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者,须由本人说明原因,任职单位证明,向函授站申请缓交作业,函授站可根据情况,限定缓交期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取笔试或口试、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占90%,平时成绩占10%。平时成绩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面授情况、完成作业情况和期中测验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时间累计超过集体教学活动1/2以上、旷课累计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由补考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后评定,60分以上均按60分记载,且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前持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向函授站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核舞弊的函授生,该课程考核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应修读、考试的课程,具备规定条件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二十九条  免修、免试课程以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五章    升级、留级
第三十条  函授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函授生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在校期间留级仅限一次。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需治疗、休养3个月以上者;
(二)因出国进修或参加其它培训,一学期不能参加函授学习者;
(三)留级生无适当专业就读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函授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任职单位证明,函授站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确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复学者,可申请延期,但连续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函授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及任职单位或医院证明,向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函授站审查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复学的函授生一般应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集体教学活动时数的1/2以上者;
(二)不按规定进行学年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三十九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退学:
(一)一学年内有4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学习期间累计4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连续休学2年,仍不能复学者;
(三)休学期满,复学后无适当专业可学,本人不愿改学相近专业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条  函授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函授站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  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函授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学生证、校徽由函授站收回交成人教育学院。
第四十二条  函授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或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函授生,授予“优秀函授生”、“优秀班干部”或其它荣誉称号。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校规或行政纪律的函授生,由函授站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函授生考试舞弊或协同他人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四十六条  函授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并坚持不改者;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五)违犯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者;
(六)学习期间请人代考或考试舞弊3次以上者。
第四十六条  给予函授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科提出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报校长批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处分决定由函授站书面通知本人及其任职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函授生的奖励与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函授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查成绩及格、思想品德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函授生修业期满,经补考有4门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毕业前补考,仍有3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允许在二年之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重修补考,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补考及格年毕业证签验时间。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业1年以上,所学课程及格,中途因故申请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籍科向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举办的夜大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一次成人教育工作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